6163银河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比选公告
6163银河对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进行公开比选采购,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竞标,有关比选事项公告如下:
1.1、项目名称:6163银河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
1.2、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内容明细及相关要求: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3、采购方式:公开比选
1.4、采购预算:60000元/年(不得超过预算,超过预算报价无效)
1.5、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1.6、供应商资格要求
1.6.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6.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6163银河概况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6163银河概况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基本资格条件中的“近三个月”是指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连续三个月。
1.6.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6.4、联合体投标。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微企业
1.6.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7、比选报名和领取《比选文件》
1.7.1、时间:自本《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下午17:30止。
1.7.2、地点:6163银河总务处(芙蓉中路二段337号 )。
1.7.3、领取比选文件时,需按本公告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套,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7.4、须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比选报名和领取《比选文件》。
1.8、竞选文件的递交
1.8.1、递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8月29日下午16:00,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竞选文件将被拒绝。
1.8.2、比选评审时间:2022年8月29日下午16:00
1.8.3、评审地点:6163银河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1.8.4、须由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准时办理竞选文件的递交,并出示身份证原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竞选文件将被拒绝。
1.9、比选人:6163银河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37号
联系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0731-85532091;134 6754 9775
